了解儀器的精度、準確度和靈敏度是否有變化,也對從上次檢定到本次核查期間所做的工作作一結論,如以后儀器再發生問題,無需核查本次核查前的結果。
并不是對所有的儀器均需期間核查,僅對不太穩定的或使用頻次較高的儀器進行期間核查,期間核查應按規定進行。需要期間核查的儀器設備由儀器設備管理員制定儀器設備期間核查計劃。
期間核查通常在下述情況下進行:
(1)按照年核查次數進行
(2)儀器設備導出數據異常
(3)儀器設備故障維修或改裝后
(4)常期脫離實驗室控制的儀器設備在恢復使用前(如外界)
(5)儀器設備經過運輸和搬遷
(6)使用在中心控制范圍以外的儀器設備
核查內容一般為:
(1)儀器設備的基本漂移、本底水平、信噪比、零點穩定度檢測
(2)光學儀器設備的波長重現性和靈敏度檢測
(3)采用有證標準物質,對儀器設備進行準確度和精密度的檢測;也可將以前做過的工作再做一次(留樣再測)、使用標準樣再測(作質控圖)
(4)制作測量工作校準曲線,根據線性回歸方程,獲得修正因子,確認儀器設備的檢測范圍和檢出限量
期間檢查情況應記錄并歸檔。期間檢查中發現設備運行有問題時,應停用報修。對運行有問題的設備所涉及檢測結果有效性有影響時,應對檢測項目進行重新檢測,對已出具的檢測報告如需修改,應書面形式通知客戶。
檢查要求:
(1)使用標準物質和標準樣品進行測定,誤差應不超過允許差值的2/3。
(2)對適宜保留的樣品進行再檢驗,比較檢驗結果,偏差應不超過相關檢測方法標準規定的平行允差的1.5倍。
(3)與其它實驗室進行比對實驗。偏差應不超過檢測方法標準規定的平行允差的2倍。
具體儀器的核查規程:
《JJG689-90紫外分光光度計檢定規程》
《JJG700-1999氣相色譜儀檢定規程》
《JJG705-2002夜相色譜儀檢定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