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蟲轉基因水稻在2009年已獲得農業部頒發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已在科學上證明了其安全性。但是根據《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生產轉基因植物種子要獲得生產許可證,而要獲得生產許可證,除了獲得安全證書,還要通過品種審定。根據《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農業部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在收到品種審定申請后應在30日內提交品種審定委員會相關專業委員會初審,專業委員會應當在60日內完成初審。初審通過的品種,由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在30日內公示,公示期不少于60日。公示期滿后,主任委員會應當在30日內完成審核。即從申請到完成審核,最多7個月。但是轉基因水稻在2009年獲得安全證書后提交品種審定申請,迄今5年,農業部卻不審定、不解釋,就那么拖著,自己違反了《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
所以,所謂轉基因水稻“濫種”,不是說轉基因水稻不安全,而僅僅指的是轉基因水稻種子沒有通過品種審定。根據《種子法》,主要農作物品種在推廣應用前應當通過品種審定,“應當審定的農作物品種未經審定通過的,不得發布廣告,不得經營、推廣。”即只是禁止銷售種子,并沒有禁止購買、種植。種子品種審定的本意是要保證種子質量,維護農民權益。如果農民認為未經品種審定的種子質量可靠,自己愿意種,誰管得著?又不是種毒品。《種子法》規定的種子品種審定是對種子經營的要求,并非限于轉基因種子。如果農民買的、種的是未經品種審定的自家常規種子,違法嗎?會被銷毀嗎?不會。
所以根據《種子法》,經營未經品種審定的種子不合法,即賣的人不合法,但買的和種的人并不違法。具體到轉基因水稻“濫種”這個事件,種子公司、經銷商生產、經營未經種子品種審定的轉基因種子,違法;超市銷售未標注的轉基因大米,也違法(因為我國要求銷售轉基因食品必須標注)。農民購買、種植已獲得安全證書的轉基因水稻并不違法,種了自己吃或標注了出售大米,也不違法。湖北政府迫于央視壓力去鏟除農民種植的轉基因水稻,損害農民權益,才是非法的。
有人說要程序正義,但是在程序不工作的時候,怎么辦?轉基因水稻在2009年獲得安全證書,只要獲得種子品種審定證書就可以開始銷售種子,但農業部迫于反轉輿論壓力不敢審批,也沒有科學理由不讓通過,所以在收到轉基因水稻品種審定申請后,就拖著不辦,違反自己定的幾個月走完程序的規定,五年來不批不拒不解釋,直拖到安全證書到期(今年8月17日到期)讓其申請失效。這樣的程序叫人怎么遵守?哪來的正義?
有人說美國不會出現“濫種”轉基因作物,是不會,但那不是因為美國管得嚴,而是因為美國管得松。美國并不存在“安全證書”制度,也沒有變態的“品種審定”制度。美國食品藥品管理局(FDA)對轉基因作物采取的是“自愿咨詢”,并不要求審批轉基因食品,如果企業不向FDA咨詢自己把轉基因食品上市,也是合法的(不過目前所有研發轉基因作物的企業都自愿向FDA“咨詢”,把有關資料送交FDA審核)。美國農業部(USDA)則只是監控轉基因作物試驗田對其他作物和環境的影響,一旦完成試驗,證明轉基因作物不是有害植物,研發者向USDA申請“解除管制”獲得批準后,就可以大規模種植了。FDA和USDA在做決定時,只依據科學證據,不受輿論的影響。如果轉基因水稻是在美國研發的,十幾年前完成田間試驗后就可以大規模種植了。
美國偶爾會發生沒有“解除管制”的轉基因作物“污染”其他作物的事件。例如拜爾公司研發的一種抗除草劑轉基因水稻沒有向FDA“自愿咨詢”,也沒有向USDA申請“解除管制”,在2006年發現它“污染”了美國向歐洲、日本出口的大米,歐洲、日本為此采取了加強檢測或禁止進口的措施。美國政府部門并沒有認為這是“濫種”而去處罰拜爾公司或農民,相反的,受“污染”的農民以其出口貿易受到損害為由向拜爾公司索賠。
抗蟲轉基因水稻不幸生在中國,所以就要經歷更多的磨難,大概從此就要被束之高閣,研發人員多年的心血,投入的大筆科研經費,就此泡湯。其他轉基因項目的研發也會受到影響。幾十年后再來看這個事件,湖北政府銷毀轉基因水稻的行為,大約是可以跟一百多年前清朝政府刨鐵道的行為相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