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經貿信息委: 監管不含“轉基因”食品
市經貿信息委回復稱,根據市編辦有關文件精神及《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負責轉基因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市經貿信息委主要負責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管,而非轉基因食品監管。
市經貿信息委回復稱,根據《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方法》 第三條規定“凡是列入標識管理目錄并用于銷售的農業轉基因生物,應當進行標識;未標識和不按規定標識的,不得進口或銷售。”
市經貿信息委表示,如果商家不按《農業轉基因生物標簽的標識》的規定進行標注,將依據《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可以處1萬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
律師觀點:只標識“轉基因”欠妥
根據《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國內銷售列入農業轉基因生物目錄的農業轉基因生物,應當有明顯的標識;列入農業轉基因生物目錄的農業轉基因生物,由生產、分裝單位和個人負責標識;未標識的,不得銷售。
針對目前轉基因食品混亂的標識現狀,中國公益法援平臺東方法信會員律師、深圳律師張興彬向記者表示,根據上述“明顯”與“制定范圍內銷售”等相關規定,他認為在國家未明令禁銷售轉基因食品之前,商家銷售轉基因食品時,應該效仿香煙等商品,須在商品的顯著位置標明“轉基因食品的安全性科學界尚有較大爭議,請謹慎選擇”的字樣,而非僅僅寫“轉基因食品”幾個字。
“因為老百姓不懂細節性的問題,會覺得只要是在正規商場買的就不會有問題,才是在真正地遵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要求經營者誠信守法的規定,才是在真正地尊重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否則在消費者不易發現的地方標識就沒有意義。”張興彬表示。
香港經驗:附加資料“說明差別” 不建議“非轉基因”標識
資料顯示,世界各國或地區的轉基因食品標識制度可分為“強制”與“自愿”兩類。
歐盟、澳大利亞、新西蘭等國或組織以風險預防為由,規定只要食品中的轉基因成分達到法定比例,即要求所有含有轉基因成分的食品強制性標識。
而美國、加拿大等國則采取自愿標識,即是否在轉基因食品上標簽轉基因成分由生產者和銷售者自行決定,但規定若轉基因食品與傳統食品存在顯著差異,則需要強制標識。
與深圳毗鄰的香港于2006 年公布《基因改造食物自愿標簽指引》,明確規定其屬建議性質,鼓勵業內人士積極采納;但法律明確要求所有食物標簽都不得包括虛假或誤導性說明。
雖然該指引為“建議性質”,但后續有較為完善的細化條文,對深圳有諸多借鑒意義。例如,任何食物的個別配料中含有5%或以上的轉基因物質,建議以括號在該種食物或食物配料的名稱后注明“基因改造”;如果轉基因食品與原來品種有顯著區別,建議在食物或食物配料名稱旁,增加附加資料向消費者說明與傳統物品的差別。
同時,不建議使用“不含基因改造成分”等反面提示標識。該指引認為,反面提示標識易誤導消費者,如果業界在蘋果上加上“非基因改造”標識,可能意味著有基因改造蘋果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