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建〔2018〕196號
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糧食局:
根據中央財政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和《財政部 國家糧食局關于在流通領域實施“優質糧食工程”的通知》(財建〔2017〕290號)、《國家糧食局 財政部關于印發“優質糧食工程”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糧財〔2017〕180號),為更好地發揮中央財政資金效益,進一步推進“優質糧食工程”實施,請你們對“優質糧食工程”實施情況進行績效評價。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評價對象
中央財政撥付到相關省份用于實施“優質糧食工程”的補助資金,截至評價當年第一季度末的績效情況。2018年對2017年至2018年3月31日的實施情況進行績效評價;2019年對2017年至2019年3月31日的實施情況進行績效評價。
二、評價原則
(一)客觀公正。要堅持陽光評價,嚴格按評價規定的程序開展相關工作,評價過程和結果要真實、客觀、公正,有條件的地方應公開評價程序和結果,接受社會監督。
(二)問題導向。績效評價要實事求是,堅持問題導向,發現問題、解決問題,切實發揮評價的作用,促進“優質糧食工程”更好地實施。
(三)系統全面。要對“優質糧食工程”的3個子項的實施情況和取得效果等進行全面評價,避免缺項漏項。可利用科研院所等專家團隊力量開展相關工作,確保評價工作的系統性、科學性、完整性。
(四)重點突出。每年度開展評價工作時,根據實際情況,做到重點突出。2018年的評價,要突出項目決策和項目管理;以后年度的評價,要突出項目產出和項目效果。
三、評價內容
(一)項目決策情況。包括是否按規定制定本省份“優質糧食工程”具體實施方案并報財政部、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原國家糧食局,下同)備案;結合本省份實際,3個子項建設規模和資金安排是否合理,是否存在畸輕畸重;是否設計績效評價體系和評價方案等。
(二)項目管理情況。包括省里是否成立領導小組或機構;是否制定本省份“優質糧食工程”資金管理辦法,明確分配、撥付、使用程序和要求;是否按申報方案和答辯時的承諾落實自籌資金;中央財政資金是否及時足額撥付。
(三)項目產出情況。包括項目建設內容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是否支持了不符合支持方向的內容;是否結合本省份實際情況全面開展相關建設;項目建設進度是否符合相關規定等。
(四)項目效果情況。包括優質糧油產品比例是否提高;種糧農民是否增收等。
四、評價依據
(一)《財政部關于印發<產糧(油)大縣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16〕866號)。
(二)《財政部 國家糧食局關于在流通領域實施“優質糧食工程”的通知》(財建〔2017〕290號)。
(三)《國家糧食局 財政部關于印發“優質糧食工程”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糧財〔2017〕180號)。
(四)《國家糧食局辦公室關于印發<糧食產后服務中心建設技術指南(試行)>和<糧食產后服務中心服務要點(試行)>的通知》(國糧辦儲〔2017〕266號)。
(五)本省份參加競爭性評審時的申報文件和方案。
(六)本省份報財政部、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備案的具體實施方案。
(七)能夠證明中央財政補助資金落實到項目單位、證明項目實施進度、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已開展相關工作的相關文件和資料(原件或復印件)。
五、指標體系
財政部、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根據評價內容,建立評價指標體系,并根據實際執行情況進行動態調整。評價采用百分制。根據評價總分,分4個等級:優(90-100分)、良(80-89分)、中(60-79分)、差(0-59分)。有以下情況之一為較差:
(一)資金未按政策規定用途使用。
(二)資金管理、使用問題被中央媒體曝光或被黨中央、國務院領導批示并查實。
(三)報送的相關證明材料弄虛作假。
六、評價程序
各省份財政和糧食部門在本省份“優質糧食工程”領導小組領導下,根據本通知中的總體評價指標和標準開展自評,務必于每年4月底前將自評結果以正式文件形式報財政部、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2018年對2017年度的評價結果報送時間可延長至2018年5月底),同時附帶評分依據中的相關文件和材料(按評分表所列順序裝訂成冊),并抄送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各省份對提供的相關文件和材料以及評分結果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負責。財政部、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對各地報送的自評結果進行程序性審核。專員辦將適時對各省份自評結果進行復核。
七、結果運用
財政部、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將根據各地自評結果,按照“獎優罰劣”的原則安排補助資金。如果專員辦復核結果與自評結果差異較大,按照專員辦復核結果對上一年度的中央補助資金分配結果進行校正,多退少補。各省份財政和糧食部門應當根據自評結果,按照“獎優罰劣”的原則,對示范縣和示范企業作出相應獎懲,并實施動態調整。
財政部 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2018年5月15日